(资料图)
公司因无法清偿债务申请破产,之前却转了260万余元给老板的丈母娘,管理人认为此举转移公司资产侵害了债权人利益,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确认转账行为无效。8月17日,记者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近日,邗江法院审结了该案。
2019年,邗江法院在执行过程中,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某名下的一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。2020年2月,经过网络竞拍,刘女士以最高价拍得这处法拍房。但是,刘女士在陆续支付了100余万元之后,剩下的200多万元房款却始终未能如期缴纳。
之后,刘女士前往法院接受询问。经了解得知,刘女士是吴某的丈母娘,其高价竞得的房屋仍将给女儿女婿居住。至于余下的款项,刘女士作出承诺,将在2020年5月缴纳完毕。
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,刘女士确实依约陆续将房款缴纳完毕。
2022年,吴某为实际控制人的A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在执行过程中被移送破产审查。管理人在对公司对公账户进行调查时发现,在2020年5月,该公司多次转账给刘女士账户共计260万余元。更加巧合的是,每一次公司给刘女士转账的金额和时间,和刘女士交给法院房款的金额时间,都高度一致。
管理人认为,吴某此举是故意转移公司财产,如今,A公司债权无法清偿,债权人利益受到了侵害,因此,管理人要求法院确认A公司向刘女士转账汇款260万余元的行为无效。
案件审理过程中,刘女士称自己与A公司有业务往来,这些款项是A公司结算给自己的货款,但并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进行佐证。
法院认为,基于刘女士与吴某特殊身份关系以及法拍房竞买需要交款的事实,由A公司支付刘女士款项,刘女士接收即转手交付房款,之后,刘女士和A公司还补签合同。刘女士与A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往来,刘女士的女儿女婿为了买下自己被拍卖的财产,向刘女士转账汇款用于支付房款,该行为侵害A公司债权人的利益。
法院判决A公司向刘女士转账汇款260万余元的行为无效,并要求刘女士限期将260万余元及利息进行返还。刘女士之后提出上诉,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(《零距离》记者/胡艳 通讯员/扬法轩 编辑/赵梦琰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