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(一)属于下列行业的企业(含三资企业),除有特殊规定外,按营业(销售)收入额的1‰计征。
2、 制造业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3、 2、采掘业。
4、 3、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。
5、 4、建筑业。
6、5、交通运输、仓储、邮电通信业。
7、6、餐饮业。
8、7、房地产业。
9、8、社会服务业。
10、9、其他行业。
11、来料加工企业按加工费收入额的1‰计征。
12、查帐计征的个体工商户,按实际营业(销售)收入额的1‰计征;对于核定营业(销售)收入额征收流转税的个体工商户,按核定的营业(销售)收入额的1‰计征;不便按营业(销售)收入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,每年每户按30元计征。
13、(二)商业性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,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,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的1‰计征。
14、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免征堤围防护费。
15、(三)发电企业按销售收入额,供电企业按售电收入额,分别按1‰计征。
16、供电企业管理的输变电工程不再征收堤围防护费。
17、(四)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(指从事大宗生产资料、生活资料批发,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,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%以上的商业企业),按营业(销售)收入总额的0.5‰计征。
18、(五)外贸企业按年营业(销售)总额的0.7‰计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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